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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解读
作者:    发布于:2022-09-28 15:09:58    文字:【】【】【
       一、重要意义。《信访工作条例》是我们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党内法规,是新时代信访制度改革的标志性成果,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实现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二、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地位作用。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三、信访工作的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
       四、信访工作体制。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五、三到位、一处理。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六、信访工作责任。(一)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三)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四)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五)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处理信访事项的原则。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八、来访群众须知。(一)前来上访的群众,应当自觉遵守《信访条例》,进入接访室向接访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领取并填写《来访登记表》,听从接访工作人员安排,轮候接谈。(二)多人来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由代表向接访人员反映信访事项,其余人员在指定地点静候结果。(三)来访群众应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四)接访工作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作出解释或答复后,来访群众应当自觉听从接访人员的劝告,尽快离开接访室,返回原地,不得无理纠缠或滞留不走。(五)来访群众不遵守《信访条例》的规定,不依法上访时,接访工作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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